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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条例》5月1日施行

编辑:中立源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2005-4-24 阅读:626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32号国务院令,颁布《电力监管条例》。《条例》共分六章37条,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电力监管条例》为电力企业设置了三条“高压线”。如触犯其中之一,电力监管机构可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的。 

  条例还明确,对违规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另外,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交易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电力监管条例》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据介绍,电价监管是电力市场监管的一项核心内容。由于电价改革和相关的改革(比如输配电体制改革)尚未到位,我国对电价更多地还是采取政府行政审批和政府定价的办法进行管理,电价的管理权仍主要集中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目前《条例》中对电价的规定既能保证电力监管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进行,又为电力体制改革今后的发展留有了余地。 

  《电力监管条例》规定: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