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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2005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编辑:中立源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2005-11-3 阅读:12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公室:

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明确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2005年12月4日是第五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也是“四五”普法规划、决议贯彻实施的最后一年。充分利用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这一契机,掀起一年一度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高潮,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现就开展2005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的宣传活动作出如下安排:

一、活动主题

2005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认真开展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为促进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三、时间安排

2005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从11月初开始,到12月中旬结束,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进行或向后延伸。

四、活动内容

2005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期间,全国普法办公室安排的活动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中宣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等部门在京联合召开2005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座谈会。

(二)中宣部宣教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法治的力量》特别节目,于12月4日晚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间播出。

(三)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前后,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等中央主要媒体将开辟专栏或制作专题节目,全方位、多角度报道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以及各地、各部门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重大活动的消息。同时,人民网、中国普法网等网站开辟“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专栏,与网民开展在线交流活动。

(四)与团中央等单位联合开展青少年法律知识大赛和青少年法制宣传周活动,推进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五)在全社会组织开展第三届法制宣传书画展、法制动漫作品创作大赛、法制故事创作大赛等系列活动;印制“12·4”法制宣传挂图和纪念封,在全国城乡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等公共场所张贴发放。

五、活动要求

(一)认真组织,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宣传活动的领导和指导。要结合实际,认真制订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方案,并有效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宣传活动落到实处。

(二)围绕主题,突出重点。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重点突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和典型事例的宣传,体现宣传教育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通过开辟专栏、专版等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要加强宣传形式和手段的创新,通过开展法制讲座、知识竞赛、法律咨询、送法下乡和法律进社区等活动形式,不断增强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

(四)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各地各部门的普法职能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在积极配合全国普法办组织好各项宣传活动的同时,认真组织有关人员撰写稿件,确保稿件质量。要加强与当地新闻单位的联系和沟通,畅通信息渠道,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各项宣传。对拟在中央媒体上宣传报道的信息资料,要及时与司法部法制宣传司联系;对拟在中央电视台宣传的重要活动,要与当地电视台协调,并及时将活动信息以声像的形式传输到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中国法治报道》,文字资料传送:cctv12 news @ vip.sina.com。

各地各部门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的活动方案及各项活动开展情况,请及时报送全国普法办公室。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

联系人及电话:孙跃年010-65205811 65205544(传真)

中央电视台

联系人及电话:毛亚飞13381139187 68550953(传真)

李鸣13071171730 68550986(传真)

中宣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二〇〇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