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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律师深圳辩悬案

编辑:中立源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2005-4-24 阅读:522

一起发生在深圳的杀人案,在长达两年半的时间内经过数次审理仍悬而未决,此案引起全国多家媒体的关注。 


  破坏→暴打→车撞 场主弟弟被打死 

  44岁的李乃彬是广东省陆丰市甲东可湖人,1999年11月,他承租了深圳市南山区大冲村后海海面从事海产养殖业。当地后海村的邓锦斌等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多次派人到李乃彬承租的海域内找茬,对李的养殖场的鱼网、竹竿等设施进行公开破坏。 

  2002年10月10日下午3点多钟,邓锦斌手下吴绍龙(案发后在逃)等人再次带人进入养殖场海域内进行破坏,与正在海滨大道海边草坪养殖场的工人发生争执,李乃彬闻讯后立即赶到现场处理。不想,他一下车就被对方的人团团围住暴打,李乃彬的弟弟李锦陆等在场工人也拿起竹篙扑向对方。据目击者证实,当时,一辆白色皮卡车冲上海边的绿化带,将李锦陆撞倒在地,四五名手持竹棍的男子立即用脚板和竹棍向李锦陆施暴,李锦陆还被刀刺中多处,当即倒在地上口吐鲜血,不久就死了。 

  事后,邓锦斌与樊志盛等人同乘一辆车离开现场。当晚9点多钟,樊志盛独自开车到公安机关,以自己“开车撞了李锦陆”、受到“邓锦斌等人劝说”向警方投案自首。 

  审理→抗诉→终审 双方都向高院申诉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劝说过樊志盛自首的邓锦斌却从此失踪。直到受害方以公安机关“包庇杀人主凶邓锦斌”为由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并引起广东省委高度重视后,警方才于2003年3月1日,将邓锦斌抓获归案。 

  此案在移送起诉后,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邓、樊二犯有期徒刑13年和10年,并由二犯赔偿本案10名受害人及亲属23万元。邓、樊不服判决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南山区法院再次审理后认为,邓锦斌在案发后,能够劝说樊志盛投案自首,有利于案件的侦查审理,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樊志盛在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也给予从轻处罚。于是,该院去年9月23日以故意伤害罪分别改判邓锦斌、樊志盛有期徒刑5年和4年。 

  针对上述判决,南山区检察院以“量刑畸轻、重罪轻判”为由提起抗诉,深圳市中院经过开庭审理,终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邓、樊二犯有期徒刑12年和8年。 

  此案的刑事判决生效后,本案的受害人认为此案属重罪轻判;与此相反,邓、樊二犯则认为量刑过重。双方当事人都向省高院进行申诉。 

  求援→受理→出庭 云南律师为受害人辩护 

  这起发生在深圳的普通刑事案件,从案发至今长达两年半之久,仍悬而未决。受害人家属为赢得这场诉讼,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毅然从深圳前往云南昆明向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求援,理由竟是深圳的律师“不敢说真话”。 

  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过反复研究,决定指派张宏雷律师出庭支持本案诉讼。为了弄清这起在深圳影响较大的疑案,记者前日专程前往深圳对本案进行采访。张宏雷律师说,由于受害者家属认定这是一起冤案,因此仍将死者的遗体保存在殡仪馆,并始终没有停止过上访。本案主犯邓锦斌在案发后畏罪潜逃,在案发5个月后才被缉拿归案。其逃跑前为开脱罪责,指使其手下替其顶罪。然而,在审判中,主凶让樊志盛顶罪构成《刑法》307条“妨害作证罪”的行为居然被认定为“劝人投案自首”而被“从轻处罚”。 

  张律师说,受理该案后,他认真分析案卷,虽然本案是一个恶性案件,但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只要依法立案、起诉、审理,凶手理应受到严惩,受害人理应得到合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