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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寻求法律援助 律师让先交500元

编辑:中立源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2005-10-18 阅读:500

 
省定安县58岁的残疾人曾令江,因经济困难没能力打官司,向有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让他始料不及的是,向他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不仅收了他500元钱的办案费用,而且在委托代理协议书上写明“今后赔偿后按数20%收费”。 

  “法律援助”先交500元 

  据曾令江介绍,8月9日,他到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有关法律援助之事,当时在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值班的邢律师向他们了解情况后,说他可以受理这个案件,保证可以帮他们打赢官司,并当场给他们一张名片,让他们事后到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签合同,并让他们带1000元钱。 

  8月11日,曾令江与妻子来到外经律师事务所,邢律师收了他们500元费用,但没有写收据,说是照顾他们夫妻俩是残疾人,否则要收1000元钱,并让他们在委托代理协议上签字按了手印。在第九款上,邢律师写有:本案为法律援助,今后赔偿后按数20%收费。 

  曾令江说,事后他向有关部门咨询,得知法律援助是不收一分钱的。 

  邢律师:收费是惯例 

  记者来到外经律师事务所,没有表明身份,以一弱智少女被强奸、公安局不作为向公安局索赔为由,向邢律师咨询有关法律援助的情况。记者一再强调女孩是未成年人,且是残疾人,家庭困难,申请法律援助。邢律师当即表示,他可以受理案件,接手案件前,按他们单位的惯例,先收取1000元上缴给事务所,单位会出示收据。此外,在调查过程中还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做为律师调查取证、出庭的车费、食宿费。邢律师说这个费用虽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沿袭的惯例,一般 来说,市内收200元,文昌、琼海等地是收500元,而、东方等地收取1000元,因为地理远近的不同或案子的复杂程度而定。 

  记者亮明身份,对收费提出质疑。邢律师改口说,按规定本来是不应该收取任何费用的,但因法律援助案件费用的拨款不到位,所以很多律师事务所为了减少亏损,只能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就他与曾令江所签的赢得官司后收取20%的费用一款,邢律师承认此款是不合理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合法的。 

  法律援助不收任何费用 

  就法律援助是否收费,记者采访了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一位负责人。该负责人指出,按规定,法律援助的案子不收任何费用,由政府专项拨款支付,海南的情况是补助800到1000元。如果费用不够,在案结后,可持结案卷宗申请一定的补助。 

  该负责人明确指出,就法律援助案子的费用,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绝没有不到位的情况。若以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不到位而收取当事人的费用完全是狡辩。 

  据该负责人介绍,按规定,律师若认为对方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要向法律援助中心汇报,由法律援助中心来审查是否进行法律援助,并指定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办理案件,作为律师是没有权力擅自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该负责人明确指出,作为律师无偿受理法律援助的案子是责任和义务,是律师应该做的。按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部门责令退还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停止执业的处罚。当事人可向海南省司法厅公证律师管理处或海南省律师协会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