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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费 部分实行政府指导价

编辑:中立源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2005-11-1 阅读:606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国家发改委与司法部日前草拟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全国征集意见。意见稿规定,诉讼等6种情况不适用于风险代理收费。 

  意见稿规定,“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是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考虑因素,以律师服务成本、合理利润和法定税金确定律师服务收费金额。代理民事、行政案件和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等4项实行政府指导价。代理仲裁、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法律服务等5项实行市场调节价。 

  意见稿中,律师收费有3种方式:计件收费、按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则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对于按比例收费中的风险代理收费,意见稿规定,采用这种收费,双方约定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的20%。但6类案件不得采用风险代理收费:诉讼,婚姻继承,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保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的和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意见稿还规定,律师事务所应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 

  市民意见 

  预先收费有弊端 

  贺先生曾因父亲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请律师打官司。当时他交了几千元,后来在律师的协调下和对方达成调解协议,拿到了10多万元的赔偿。对这一结果,他表示满意。他认为,律师收费应按市场规律,以服务高低和水平高低来决定价格高低。市民可以接受收费高的法律服务,但是律师需要提供相应优质的服务。目前的预先收费有一定弊端,因为官司的结果不能预先得知,应当预先支付一部分费用,待官司了结以后再收取部分费用。 

  律师意见 

  不应由政府实行指导价 

  四川杰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王锐认为,律师服务水平、经验、能力应作为律师服务收费高低的重要因素。征求意见稿对此未体现,存在不足。《价格法》规定了5类可以由政府实行指导价或者定价的情况。从规定来看,律师服务收费不应由政府实行指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