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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探狱阅案 从此制度保证

编辑:中立源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2005-11-10 阅读:492


    针对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当事人难、阅卷难等问题,集美区检察院于近日在福建省检察系统内率先出台《律师接待暂行办法》,建立五项制度,保障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中能及时查阅案件、会见承办人、发表法律意见等,维护犯罪嫌疑人应有的诉讼权力,同时促进检察院的公正执法。 

    这五项制度包括:一、开通律师查询专线;公诉科开设电话、传真专线等“绿色通道”,方便当事人律师确认自己的身份和资格,同时允许当事人律师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公诉科查询案件的进度,比如是否已移送审查起诉等;二、在接待上采取“专人负责制”与“首问负责制”相结合的办法,规定律师查询案件由公诉科内勤统一接待,若内勤因故无法办理的,则由首位接到律师查询要求的干警予以办理,不得无故推诿;三、在时间上作限死规定,凡接到律师阅卷要求的干警,应当及时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3日内予以办理;四、规定案件的承办人必须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明在卷,对律师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申请的,必须在7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五、建立律师投诉机制,当事人律师在办理刑案过程中,发现公诉部门或办案人员违法、违纪的,可以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经调查核实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检察部门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和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