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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界面临四大心理危机

编辑:中立源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2005-11-10 阅读:558


     美国著名的人本心理学家的先驱、心理学第三势力的领导人马斯洛认为,人类是由一系列具有生命意义的和满足内在需求所驱动的,这些需求使人处于不满足的状态:一种需求获得满足之后,另一种需求就接着需要被满足。他列举出七种互相关联的人类基本需求: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需求、自尊需求、自我实现需求、认知需求和审美需求。从理论上来说,律师也是人,也是动物,同样有这几项的心理需求。因此,客观地找出目前我们所面临的心理危机,是我们疏理和处理这场心理危机的前提条件,才能对症下药。那么,到底我们律师界现在面临和存在哪些心理危机呢?是哪些心理令律师界显得那么庸俗和非理性化呢?本人认为,主要是下面四方面的心理危机造成的,只有解决了这四方面的心理危机,才能让律师界走上康庄大道,才能健康地、持续地发展,才能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做贡献。

  (一)安全感和归宿感危机

  对于律师界来说,出现安全感和归宿感危机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

  1、执业缺乏法律保障的安全感

  我国律师的地位并不高,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造成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普遍感到执业缺乏法律的保障,缺乏一种硬条件的安全感,例如,我国律师不愿意办刑事案件,客观上是刑法的“306条”紧箍咒所约束,而实践操作中,出现了许多被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认为律师涉嫌伪证、串供、泄密等罪行,把律师关到牢里。因此,律师界深感办刑事案件会令自己牵连到刑事问题,缺乏执业的豁免权和法律保障。在执业过程中,由于地方主义保护和人为的干预司法的现象非常严重,总感觉到打官司尽管有理,始终心里缺乏理论的安全感,总是担心自己代理的案件会输,从而引起心理的忐忑不安。于是,产生了随大流的认同感,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找关系也在所不惜。

  律师法的修改,由最低学历大专改为本科,其实就是对已经拿到律师执业证的那批“专科生”来说,带来了法律不稳定的心理压力。所以,有些法律修改应不能有追溯的效力,否则,打击一大片,导致各种律师行业的短期行为的出现。

  “黑律师”行业的出现,正是我国诉讼法没有最终保障律师是诉讼的唯一代理主体而造成的(即律师垄断诉讼制度)。在我国,尤其在一些欠发达的地区,正规律师往往打不过“黑律师”。尽管司法行政部门做了大量反“黑律师”的工作,但由于法律制度客观存在的弊端,很多律师感到执业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长期缺乏安全感和归宿感,也可称之为诚信危机

  从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律师变动频繁的现象来看,律师所及律师的合作处于一种不信任的诚信危机状态。举个例子,一个刚刚考到律师资格的学生,由于我们律师界没有“师徒”制度(实习律师制度流于形式),所以,该生没有律师生涯的履历,结果一毕业就进律师事务所工作,打破了他在学校的生活秩序,而律师所的同事也不愿意自当老师,自己顾自己,对新人采取出租“柜位式”来发展此事业,让该生“自生自灭”,有的还要求新生自己搞关系,找案源。客观地说,很多律师有能力办案,但不一定有能力接到案件,因为接案件是一个律师的综合素质决定的。事实上,律师界普遍存在“没有办案难,只有接案难”,前面已经讨论过这个问题。如让新人接案,而他的自身能力确实无法接到案,接不到案件,意味着他无收入、无事做、无法展示自己的才华和能力,当初,进律师行业的那种激情随之而逝,于是他内心感到失败、沮丧,对自己的行业没有认同感,怨恨当初不该读法律,埋怨这个社会太现实、太残酷,同时感到律师事务所这个机制没有给他带来前途和希望,严重缺乏生存的安全感,特别是没有得到同事的帮助和支持,内心产生了强烈的恐惧感。这就是律师新人所遇到的安全危机感,在这样的危机感之下,往往令这些新人处于一种自卑状态和没有价值认同感,于是他们就想方设法去外面私下办案,私下收费,能弄到钱就是他们生存的安全感和归宿感,此时此地,什么理想、大道理,他们都不再关心,得过且过,追求低层次的享乐主义。这是没有安全感给律师新人带来的伤害,并对其终身留有后遗症。

  在内部,已经执业多年的律师合作也同样产生这样的安全危机感。许多律师事务所没有所文化的概念,客观上是名为合伙,实为单干。据我了解,如果一个律师处于一种身体健康和平安无事的话,集体的温暖和团体的关怀并没有显出这种感情上的需要,但如果一旦遇到身体有病和家人有难的时候,这种松散型的合伙就出现了重大的危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靠长期的感情积累,如果长期处于一种单干状态,人会显得对金钱有无限的追求欲望,而对事和对人的关系会显得冷漠无情,长期下去,一是对律师的专业水平有影响,二是对团体安全感的培养有危害,加上,有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能因为个性问题而长期没有案源,而又没有得到合伙律师的帮助,孤孤单单,心理自然地产生了一种精神紧张,感到没有稳定的安全平台,今天不知明天事,于是又产生了一种人与人之间的隔阂,长此以往,就形成了一种强烈的自卑感。在国有所时期,这种心理状态并不明显,因为是国有的,最低生存是有保障的,但到合伙制律师所时期,由于资产私有化,而律师们的原始积累比较弱,必然导致利益的分化。合伙制律师所名为合伙,实为单干,就是因为彼此之间仍缺乏安全感,无法对整体事业做一个大计划。许多律师无法走向专业化,都是因为这种人际关系的不安全,彼此的专业独立并没有给大家带来利益,反而受损。从大量的律师跳槽事件来看,都证明了中国律师要想走向专业化和合作和谐化,必须认识到缺乏安全感的危害性,认识到安全感的形成是靠律师们彼此之间有自我牺牲的精神,认识到安全感是竞争的最基础的条件。也就是说,强调团队精神和团结,认识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就是最平和的,最有竞争力的,最有长远目标的。简单地说,从代价论来看,彼此合作的成本最低,效果最好。

  如何营造安全感?律师界要重新对自己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认识到合作比单干更有安全感,认识到专业化比非专业化更有荣誉感和崇高感,认识到人并不是追求简单的物质利益,还认识到合作才能产生长远的精神利益,要树立长期观念,不要在合作时过于经济化和商业化,作为法治精英,应多点人文基础和人文修养,不能按商业的规则去衡量律师彼此之间的合作,否则,律师事务所成为人人自危的场所。在这样的条件之下,不可能成就我们法治的伟业。从国外和国内所有成功的律师来看,都因为律师彼此之间有一定的价值认同和追求,彼此的关系是一种磨合关系。只有互相的配合,互相的价值认同,互相的性格迁就,互相的工作关怀,互相的精神分享,这样的律师事务所才是有安全感的,才有足够的竞争基础,才有成就伟业的基础。可以说,没有安全感的律师关系,绝对不会出现优秀的律师人才。

  (二)案源恐惧的心理危机

  当上律师本以为十分自豪和骄傲,但工作一段时间才发现律师的艰难和压力。我总结一下律师生存最艰巨的是,找案源。美国律师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把能接案件的律师称为“风雨律师”,“风雨律师”是决定律师事务所存亡的重要角色。正如前面介绍的那样,案源是律师立足和生存发展的首要前提,找不到案源就意味着没有收入、没有案办、没有发挥才华的机会。这是每位律师都难以回避的实际问题。案源的多少是决定合伙人的地位和作用,正是因为案源的问题,导致合伙人分裂和分配不公。长期以来,不管是著名的律师所或律师都或多或少存有“案源恐惧症”,其他不出名的同行对此更为恐惧。“案源恐惧症”是指律师所或律师时时刻刻都处于一种期待案源信息出现而没有出现的心理恐慌现象,又或处于已得案件的利益分配(包括中介费之类)的平衡恐慌之中,担心处理不当会造成不良后果。症状的特点是:担心手机无电、担心分配不妥,于是愿意花时间陪别人做一些自己不情愿做的事情。这两种心理顽症是律师的共性。为什么会出现此顽症?主要是因为:

  1、案源决定律师生存的首要条件。案源即钱源,也就是找到案源意味着找到“工程”,意味着有案可办、有钱可收。但由于案源与“工程”不同,工程是有形的,可招标的,而案源是无形的,主要是靠社会关系网,不可招标的(或不想招标的),因此,为了得到案源,许多律师也学他人那样采取各种手段建立人情关系网,投入了不少时间和金钱。当然,有时会接到案源,有时会失败。因此,律师在处理案源问题上全凭个人能力和关系,一旦得到案源,不论是否属于自己专业领域的,都硬着头皮办下去,不愿将案源分给第二律师合办。这是律师界普遍存在的“自利主义”。因此,我国“万金油式”的律师比专业律师生存空间更阔,更实在,换言之,我国律师走专业路难。

  2、案源成本分摊计算难,律师担心不公。坦白说,由于律师不像医生那样不用考虑“案源”问题,所以可以将主要精力花在专业上。而律师们除了练就专业化外,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集中于开拓案源和扩大影响,以便接到成本更低的案件。有交易必有成本。律师接案的渠道主要是通过顾问单位、熟人、朋友、亲戚、上下级老同事、老师、同学、老乡、当事人推荐等关系而来的,每宗案件的来源是充满竞争和支付感情的成本。有的甚至是由司法人员介绍,这样,背后就产生了司法腐败。许多律师之所以不愿意合作办案,并不是因为他们自己水平高,而主要担心案源路线被同行占有和对关系网成本的承担不合理。由于律师们长期处于这种心理忧虑,形成一种高度紧张的心理,担心同事知道案源渠道的秘密,一味躲避与同事合作,有时哪怕牺牲当事人案件的成功为代价。

  3、隔期案源失控引起情绪不稳。由于案源并不是稳定的社会资源,也不是必然的资源,充满偶然性,因此,如果某段时间律师没有接到案件,他的内心就开始慌张,引起情绪的不稳,害怕从此之后没案件办,没钱收入,担心自己是不是能力有问题。凡此种种,如果案源处于一种隔期性,律师内心就会产生这种心理状态。这种状态会令律师不相信自己,甚至怀疑自己。

  4、案源成为内部竞争的主因。现阶段,律师竞争不是办案能力的竞争,也不是专业水平的竞争,而是案件接案能力的竞争和社会能力的竞争。由于律师没有形成科学的分工和合理的分配制度,加上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出现短期行为,这也是造成不团结、不稳定的原因。由于我国律师之间的合作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长期孤独地办案,造成了内部的各种矛盾时有发生,例如费用的平摊,税收的计算和发展费用的平摊等等问题。总之,案源就是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生产资料,如果它处理不好,将会危及律师所的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