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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应“数钱论英雄”

编辑:中立源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2005-11-10 阅读:464


11月5日,在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上,来自全国各地的1000多名执业律师对有关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分配制度是否需要改革、如何改革展开了讨论。 

  据了解,我国律师制度从1979年恢复以来,律师事务所对执业律师的报酬主要有两种分配方式:一是固定工资制,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如学历、职称、工龄和职务等确定一个固定且稳定的工资额;二是提成分配制,又被称为效益工资制,按照律师个人所承办业务收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律师劳动报酬的分配方式;也有极少数律师事务所采用年薪制等其他分配方式。固定工资制是计划经济时代通行的分配模式,如今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仍在适用;提成分配制是现行最流行的分配方式,为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用,据全国律师协会的不完全统计,在我国1.2万个律师事务所中,超过80%的律师事务所采用提成制。 

  一些律师针锋相对地提出,目前我国律师队伍构成、社会环境以及公众对律师的要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提成制的弊端已经充分暴露,律师业发展中的许多问题都与这种分配制度有关。 

  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王义律师说:

提成制首先不利于律师间的业务合作和新律师的培养。实行提成分配制后,律师从收案到办案有了明确的分工,但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分工变成了分家,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成了律师个体户协会,律师间不仅没有良好的协作关系,反而为争抢案源而互相诋毁。

其次,不利于律师事务所内部专业化分工。众所周知,现在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没有实行专业化分工,任何律师可以接任何类型的案件,被人戏称为“万金油”律师。

其三,对律师社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在提成分配制下,律师对金钱的注意力会更加集中,甚至会发生律师收费不办案,重收费轻服务,为接业务而乱承诺或者与法官搞不正当关系等现象。在少数律师眼中,只要接到业务、律师费收进来,其目的就已经达到,接下来的服务工作是凭着其“良心”或者说是为了追求更多的金钱而进行的,这难免会造成社会对律师职业越来越不信任的局面。

最后,误导对律师的评价标准。评价律师优劣的标准,应当是一个律师对捍卫法律正确实施所作贡献的大小,可以从业务素质、业务成绩、职业道德水平等综合要素反映出来,但由于实行了个人报酬与业务收费挂钩,而报酬又往往被认为是一个人被社会和本单位承认程度的体现,是劳动成果的体现,报酬多自然被认为是贡献大。

因此,评价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办案能力,往往以收入的多少作为一个硬性指标,“数钱论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