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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规定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编辑:中立源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2005-4-24 阅读:513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是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定、应纳税款的计算、征收管理等方面对个人股票期权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即为“行权”或称“执行”;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则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这是财政部、税总首次对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1998年,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问题作了规定。相关专家解释,“股票期权”具有特殊内涵,不能视同“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为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被授予人有选择放弃或实施在未来获得股票的权利,所以其收益较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更具有不确定性。 

  该项政策出台,体现两方面的意图,其一,政策针对的是“企业内部职工股”,而非股民在流通市场上买卖股票的所得。对于普通股民在流通市场的所得,基于保护资本市场及其投资者利益的考虑,目前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二,企业员工由股票期权获得收益,与流通市场获利不同,基本没有风险可言,对这一部分所得征税,也体现税务总局在进一步收紧税收征管篱笆,这是逐步加强个税征管的一个步骤。